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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钟桂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桂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2刑初8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桂宾,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畲族,初中文化,浦城县石陂镇村溪村村主任,浦城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桂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隆琦、夏海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桂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钟桂宾在浦城县江滨路17号楼1单元301室吃饭喝酒,随后又到浦城县莲塘镇钱柜KTV包厢内喝酒。当晚22时40分许,被告人钟桂宾酒后驾驶闽H×××××号小型轿车前往浦城县石陂镇,在京台高速上行经1609KM+800M处追尾由盛某驾驶的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致其本人、同车副驾驶位乘员吕某1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民警接盛某报警电话后赶赴现场,并将在现场等候的被告人钟桂宾送往浦城县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南平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钟桂宾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桂宾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7.7mg/100ml。被告人钟桂宾属醉酒驾驶。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吕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钟桂宾已赔偿被害人吕某1医疗费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桂宾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员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盛某、韩某、钟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吕某1的陈述;被告人钟桂宾的供述和辩解;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桂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桂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钟桂宾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还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钟桂宾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桂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先群代理审判员  黄雅雅人民陪审员  姚紫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佳倩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