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刑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杜卫忠、戚奋坚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卫忠,戚奋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终29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卫忠,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2008年9月1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戚奋坚,女,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退休职员,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2017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卫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粤20刑初1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卫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5月11日零时许,被告人杜卫忠在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湖滨路20号德信广场三楼唐朝KTV大堂与被害人罗某1发生口角,随后返回KTV房间,从被告人戚奋坚的包内取出一把刀藏在裤袋。同日1时许,被告人杜卫忠、戚奋坚与被害人罗某1在KTV大堂再次相遇,杜卫忠与罗某1随即发生冲突并互殴,杜卫忠持刀捅刺被害人罗某1的胸腹部,后逃离现场。同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罗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戚奋坚目睹杜卫忠持刀捅刺被害人罗某1的全过程,仍使用“滴滴出行”租车协助杜卫忠逃至江门市蓬江区。案发当日凌晨4时许戚奋坚使用其身份证登记并付房费,与杜卫忠入住江门市汉邦商务宾馆。同日下午,戚奋坚购买车票,与杜卫忠乘坐大巴车返回中山市。次日下午,戚奋坚到案发地所在派出所帮助杜卫忠了解案情,同月1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杜卫忠、戚奋坚逃到中山大涌镇岐涌路红绿灯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杜卫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戚奋坚明知杜卫忠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害人罗某1对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属于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戚奋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卫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被告人戚奋坚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杜卫忠上诉提出:其并非故意伤害对方,是对方撞到其所持刀上,是误伤对方,其行为有防卫过当的性质,并非故意伤害罪,原判定性不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零时许,被害人罗某1来到广东省市石岐区湖滨路20号德信广场三楼唐朝KTV222房与他人喝酒,罗某1酒后在酒店大堂与上诉人杜卫忠发生争执。杜卫忠被劝开后回到自己所在的KTV608房间,从原审被告人戚奋坚的包内取出一把刀藏于裤袋,坐回大堂沙发,戚奋坚陪同在旁。同日1时许,罗某1返回KTV大堂时再次与杜卫忠相遇,双方随即发生冲突打斗,期间,杜卫忠持刀捅刺罗某1的胸腹部后逃离现场。同日上午11时许,罗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1系单刃锐器刺击右下胸部致肝右叶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原审被告人戚奋坚目击杜卫忠持刀捅刺罗某1的过程,仍租车协助杜卫忠逃至江门市蓬江区,戚奋坚使用其身份证登记并付房费,与杜卫忠入住江门市汉邦商务宾馆。同日下午,戚奋坚购买车票,与杜卫忠乘坐大巴车返回中山市。次日下午,戚奋坚到案发地所在派出所帮助杜卫忠了解案情,同月13日下午5时许,杜卫忠、戚奋坚逃到中山市大涌镇岐涌路红绿灯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为中山市石岐区湖滨路20号德信广场三楼御乐量贩式KTV(案发时叫唐朝KTV)。御乐KTV大门东面为电梯,在电梯靠墙处见一个垃圾桶,垃圾桶内见一只右脚人字拖鞋,拖鞋表面见有红色疑似斑迹;进门为御乐量贩式KTV服务大厅,大厅西侧摆放有服务台,大厅东侧摆放有沙发;大厅北侧有一条自南向北走向的走廊,走廊北侧为服务大厅,大厅北侧为一KTV房,东侧为一KTV房,东南侧为一服务台,西侧为卫生间,服务大厅靠北墙摆放有一套沙发;御乐KTV一楼为德信广场,广场西侧地面摆放有塑料路障,在塑料路障桶围住地板上见一红色疑似斑迹;红色疑似斑迹北侧地面上有一只左脚人字拖鞋,拖鞋表面见有红色疑似斑迹;广场东侧为电梯,靠北侧电梯内地面上见有红色疑似斑迹。公安人员从现场用棉签擦取的方法提取疑似斑迹及左、右脚拖鞋各1只。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罗某1右下胸部创口经右第六、七肋间向下、外进入右胸腹腔内,创道深致右膈肌、肝右叶破裂,右胸腔、腹腔内大量积血,结合口唇、十指(趾)甲甲床苍白,尸斑浅淡,脾脏被膜皱缩等失血征象,分析死者罗某1系因肝右叶破裂导致大失血而死亡。右下胸部创口创角一钝一锐,创缘整齐,创道深,符合单刃锐器刺所形成,右手背划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右面部、左右上臂、左某指皮下出血,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鉴定意见,死者罗某1系单刃锐器捅刺右下胸部致肝右叶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3.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实,(1)“广场地面可疑血迹擦拭1”、“电梯地面可疑血迹擦拭1”、“电梯地面可疑血迹擦拭2”、“右脚拖鞋表面可疑血迹擦拭”检材均检出人血,且STR分型与“死者罗某1肋软骨”检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4.74×1029;(2)“广场地面可疑血迹擦拭2”检材检出人血,且STR分型与“死者罗某1肋软骨”检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16×1028;(3)“左脚拖鞋表面可疑血迹擦拭”检材检出人血,且STR分型与“死者罗某1肋软骨”检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6.11×1027;(4)“死者罗某1左手指甲”、“死者罗某1右手指甲”检材STR分型与“死者罗某1肋软骨”检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4.74×1029。4.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杜卫忠、戚奋坚的身份情况。5.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实杜卫忠的前科情况。6.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害人罗某1的身份情况。7.抓获经过证实杜卫忠、戚奋坚的归案情况。8.江门市蓬江区汉邦商务宾馆提供的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证实,杜卫忠、戚奋坚于2016年5月11日4时13分入住该宾馆8225房,同日13时10分退房离开。9.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杜卫忠与戚奋坚在案发期间的通话情况。10.扣押清单证实,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莲峰派出所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扣押杜卫忠的手机一台、上衣一件、长裤一条,依法扣押戚奋坚的手机一台。11.案发现场KTV监控录像截图证实,案发时杜卫忠与被害人双某、打斗,杜卫忠持刀捅刺和逃离现场的过程。12.汉邦商务宾馆出具的监控录像证实,杜卫忠、戚奋坚于2016年5月11日凌晨4时7分许登记入住该宾馆,同日中午1时12分许退房离开。13.证人龙某的证言:2016年5月10日晚10时许,我和一帮同村的老乡到石歧区置宏广场三楼唐朝卡拉OK的222房喝酒。到了次日凌晨,罗姓老乡(外号小七)也来到房间和我们喝酒。小七喝了不少。到了凌晨1时许,小七和我准备回家,一起到收银台前的沙发上坐着聊天。这时,小七侧对面坐着一个陌生男子,这个男子一直坐在那里,没有什么言行动作。小七不知道为什么好像看这个男子不顺眼,有点挑衅地向那个男子说“你看什么!看什么!有本事过来打我”之类的话,我就拦住小七,向那男子解释说朋友喝醉了,不要计较,那个男子起身离开了,我和小七也一起离开。走到三楼电梯前时,小七突然说他不知是手机还是钥匙不见了,要回去找,我便和他又走回到刚才坐的沙发那里。回到后,我们发现那个陌生男子又坐在那里,小七便又上去挑衅他,说粗口骂他,那个男子也和小七对骂起来,小七便踏上一步,向对方伸出拳头,但没有打到对方。我连忙张开双手劝阻小七,叫他不要冲动,我一回头看那个男子时,发现他的右手拿着一把刀,他的身边多了一个女子,这个男子一下拉着那个女子说走,然后他们就走了。我再看小七时,发现他捂着右上腹部,非常痛苦,鲜血从上腹部直流下来,我知道大事不好,就一把扛着小七的胳膊,捂着他的伤口,往楼梯口电梯方向走,走到电梯口时,小七好像已经晕倒,随后有人报了警,下楼后救护车也来到,将我和小七接到市人民医院。辨认出案发当晚与小七(罗某1)发生冲突的男子是杜卫忠。14.证人谢某1的证言:2016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我发现一名较高的男子拉着一名穿白色衣服的女子从房间出来,然后坐到走廊休息区的小沙发上,接着,那男子看见隔壁的长沙发上有一串钥匙,就将它捡起来,没过多久,一名较矮的男子带着一名中年男子也来到休息区,当时较矮的男子情绪比较激动,向上述较高男子吼了几声后直接给了对方一拳,较高的男子被打后遂予以还手,于是两人扭打在一起,打架双方的朋友见状上前劝架,但没拦住。打着打着,较高的男子从裤袋里掏出一把弹簧折叠刀,右手持刀往较矮的男子的右腹部捅了一刀。捅完后,较高的男子持刀划来划去逼迫对方停手,然后拿着折叠刀和上述穿白色衣服的女子离开了KTV。较矮男子被捅后腹部流出很多鲜血,接着他捂着腹部在中年男性朋友的搀扶下离开KTV,但刚到门口不远就晕倒在地,之后120急救车过来将受伤的较矮男子送去医院。辨认出持弹簧刀捅伤较矮男子腹部的较高男子就是杜卫忠。15.证人梁某的证言:2016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阿某2”打电话叫我到中山市石歧区湖滨路的唐朝KTV唱歌喝酒。过了二十多分钟,我驾驶摩托车来到唐朝KTV停车场时,看见很多警察在现场,警察告诉我楼上KTV已经封锁了不能上去,叫我离开现场。我打电话给“阿某2”,他说已经去了西区沙朗吃宵夜,于是我又到沙朗某宵夜档找到“阿某2”和“四眼妹”。在吃宵夜的过程中,“阿某2”告诉我他刚才在唐朝KTV和一名年轻男子发生了矛盾,并持刀捅伤了该名男子。辨认出“阿某2”就是杜卫忠,“四眼妹”就是戚奋坚。16.证人谭某的证言:大约一个星期前的凌晨时分,我和朋友到西区沙朗某宵夜档吃宵夜,遇到杜卫忠和一个四眼妹,过程中,杜卫忠说他刚刚在KTV打架,把一名男子打伤了。吃完宵夜后,“四眼妹”就打电话叫了一部私家车一起离开。辨认出杜卫忠,辨认出“四眼妹”是戚奋坚。17.证人罗某2的证言:2016年5月11日凌晨0时许,我和阿某1及其男友阿某2等人在中山市石岐区唐朝KTV608房内唱歌喝酒。阿某2没喝酒,去到吧台的沙发上坐。约凌晨1时许,阿某2匆匆忙忙进来叫阿某1走,没过多久好像是阿某1打电话给“阿珍”让她帮忙将阿某2的灰色单肩包拿下楼。之后“阿珍”回来后告诉我们外面发生了打架,弄得整个电梯都是血。辨认出“阿某2”就是杜卫忠,辨认出“四眼妹”就是戚奋坚。证人林某的证言与证人罗某2的证言内容一致。辨认出“阿某1”就是戚奋坚,辨认出“阿某1”的男性朋友就是杜卫忠。18.证人谢某2的证言:2016年5月13日下午4时30分许,我驾驶出租车在中山市沙溪镇歧江公路沙溪布匹市场牌坊的斜对面马路接到一名中年男子,说要去到大涌镇君悦酒店接朋友,那中年男子就打电话给他朋友。当我开车搭乘上述一对中年男女途径大涌加油站红绿灯处时,民警开车将我截停,然后在我车后排座位上抓获上述一男一女。在车上我听到那中年男子说过“一名醉酒男子先动手打我,我捡起钥匙后那醉酒男子又打我,我没喝酒不明白为何醉酒男子要打我”等内容。辨认出坐其出租车的是杜卫忠和戚奋坚。19.证人陈某的证言:2016年5月11日及凌晨4时许,一男一女来到汉邦宾馆前台说要开一间临时房,我告知房费是58元,他们看过房间后回到前台,那名女子拿出100元现金递给我,然后她俩拿着房卡上去休息。辨认出杜卫忠和戚奋坚就是当晚的男女住客,并通过监控视频截图照片确认。20.证人罗某3的证言:2016年5月12日中午12时许,一名女人来到派出所说她是当晚唐朝KTV的见证人,想来问问现在那个案子怎么样了,现在那个伤者情况怎么样。当时被害人一方也在派出所大门口谈论案件,说到事情都处理的差不多了,就差一张火化证明。听到这些,那名女子就离开了。辨认出到莲峰派出所询问唐朝KTV伤害案件的女子是戚奋坚。21.证人罗某4、罗某5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罗某1的身份情况,证人罗某5辨认出被害人罗某1的尸体照片。22.上诉人杜卫忠的供述:2016年5月10日晚,我和戚奋坚一起来到中山市石岐区唐朝KTV608房玩,次日零时许,我在唐朝KTV吧台沙发上坐着,有两个男子从房间出来吵了一会便坐在KTV吧台旁的双人沙发上,我看了下他们,其中一个较年轻男子便语气不好的用白话问我看什么,我没有理会他。之后他便立刻从沙发上起来,往我坐着的地方走过来,想动手打我,我用手拨开了他,同时他朋友拉着他往门口方向走了。我回到608房找到戚奋坚,拿回我之前放在她包里的一把折叠刀。戚奋坚看我拿刀,就和我一起来到唐朝KTV吧台处的沙发坐下。我们坐下没多久,就看到和我发生冲突那男子坐的地方遗留下了一串钥匙,我本来想拿起来交给服务员的,这时刚才那两个男子又回到KTV里面,我想着钥匙可能是他们留下的,就立刻将捡到的钥匙给那个年纪较大的男子。这时,之前和我发生冲突那年轻的男子什么都没说,见到我就立刻冲过来用拳头打我,我立刻从右边的裤袋里面拿出折叠刀,右手持刀架在那年轻男子脸部,左手抓住他,警告他不要惹我。我将打开的折叠刀拿回身边时,那年轻男子就冲过来打我,撞到我刀上,刺到年轻男子的右边肚子,那年轻男子还继续冲过来打我,我则用刀上下反复挥了几下,警告他不要再过来,他朋友拉住他,我看到他右边腹部流血了,心里很害怕,便拉着戚奋坚立刻走楼梯下楼。我刚走到楼下的时候想起我的手袋在608房,便吩咐戚奋坚上去帮我把608房的手袋拿下来。我先乘坐出租车到沙朗,之后戚奋坚也过来了,我打电话给朋友“鸡仔”过沙朗一个宵夜档喝粥,“鸡仔”也叫来他的一个朋友。在吃宵夜过程中,我告诉他们我用刀把对方搞伤了。我主动提出让戚奋坚陪我一起去江门避避风头,去江门的车是她打电话叫过来的。我们两人在附近拦了一辆的士前往江门,凌晨4时许来到江门市区一家宾馆住了下来,房费58元是戚奋坚给的。同日下午3时许我们起床后在旁边的小吃店吃了点东西,便和戚奋坚一同搭乘大巴回到中山市西区。回到中山后,戚奋坚听到朋友说出了人命,当时我不太相信,所以让她去派出所先问清楚,如果只是受伤我就想找关系和对方私了,如果真的出了人命我就来派出所自首。2016年5月13日下午4时许,我在中山市沙溪附近游荡,我打电话让戚奋坚在沙溪君怡酒店等我,我接她上车后想去大涌找个吃饭的地方,在一个路口处我们就被公安人员抓住。杜卫忠辨认出戚奋坚,指认出案发当晚取出折叠刀的房间即中山市石岐区德信广场唐朝KTV608房、发生肢体冲突并捅伤他人的地点即KTV吧台休息处,并对监控录像截图照片和手机通话记录照片进行了辨认。22.原审被告人戚奋坚供述:2016年5月10日晚11时许,我和杜卫忠等人来到唐朝KTV608房间唱歌喝酒,后来杜卫忠一人在大厅的沙发上休息,但不久回房间来拿我的手袋出去,我马上跟着出去到休息区的沙发边并问他干什么,他说刚刚有一个喝醉酒的男子想打他。后见两名陌生的醉酒男子回KTV大厅,其中白色上衣男子见到杜卫忠手上的钥匙后,二话不说冲过去从杜卫忠手上抢过钥匙,并骂了杜卫忠几句,说完后又扯着杜卫忠的衣服挥拳打他的头部,杜卫忠见状予以还手,并与对方扭打在沙发上。接着杜卫忠拿出一把折叠刀指着白色上衣男子说“你不要再打了,否则我不客气!”但白色上衣男子不肯罢休,径直冲向杜卫忠,随后两人又扭打在一起,我和对方一名男子见状过去劝架,他俩停手后,杜卫忠持刀和我走出唐朝KTV。杜提出要先去避一避,我就用手机滴滴叫了一台车和他一起去江门,是我支付的车费。我们两人去到江门市的一家酒店,并用我的身份证登记开了一间房,我们在房间睡到5月11日下午,后又坐大巴车回到石岐,车费78元是我给的。5月12日下午,我来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并将那个被杜卫忠打伤的人已经死了的信息告诉了杜卫忠的一个朋友“阿某3”。次日下午,我与杜卫忠相约在沙溪君怡酒店见面,后坐上的士去大涌,路上我叫他去自首,杜卫忠说他会去自首,但先避避风头。我们两人在车上没多久,在大涌镇一个红绿灯处便被公安人员抓获。戚奋坚辨认出杜卫忠,指认出案发当晚喝酒的房间即中山市石岐区德信广场唐朝KTV608房、杜卫忠与别人打架的地点即唐朝KTV吧台休息处,并对监控录像截图照片及手机通话记录照片进行了辨认。关于上诉人杜卫忠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杜卫忠在与被害人发生第一次冲突后回房取刀的行为可以证实杜卫忠有报复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根据尸检报告,被害人的致命创口创道深,深入胸腹腔,该创口的形成需要相当的力度,杜卫忠辩解是被害人自身撞击刀口所致明显不合乎情理。现场视频截图证实杜卫忠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身体,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实杜卫忠与被害人争执打斗时,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身体,并有多次挥刀的行为,证人龙某、原审被告人戚奋坚的言词证据也能印证,被害人对杜卫忠的挑衅争执属于公共娱乐场所的一般侵权行为,在案发场所也有双方的朋友劝解,杜卫忠本人有充足的条件进行报警,杜卫忠在有条件采取其他合法手段制止被害人挑衅行为的情况下,持事先准备的刀具捅刺对方身体要害部位,属于积极伤害对方身体的行为,该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不具有成立防卫过当的法定条件。所以,杜卫忠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原判认定故意伤害罪正确,其提出是误伤对方、是防卫多当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卫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戚奋坚明知杜卫忠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害人罗某1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对杜卫忠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戚奋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杜卫忠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均据理不足,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健锋审判员 罗 桦审判员 李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