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曾庆尉与王志昂、陈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尉,王志昂,陈春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1723号原告:曾庆尉,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王志昂,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春民,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曾庆尉诉被告王志昂、陈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曾庆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曾庆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庆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曾庆尉负担。审判员 颜明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泉源速录员 刘静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