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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曾庆尉与王志昂、陈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尉,王志昂,陈春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1723号原告:曾庆尉,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王志昂,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春民,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曾庆尉诉被告王志昂、陈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曾庆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曾庆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庆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曾庆尉负担。审判员  颜明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泉源速录员  刘静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