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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冬、彭葵与李铁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冬,彭葵,李铁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645号原告:周冬,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彭葵,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铁辉,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冬、彭葵与被告李铁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周冬、彭葵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及时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范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玲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