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湖州华鼎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湖州华鼎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浙江铭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远大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罗庚山,陈银花,沈阳,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907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82926456N。法定代表人:韩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州华鼎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回车岭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7026440-0。法定代表人:罗庚山,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铭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98517505R。法定代表人:潘根阳,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远大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731106904。法定代表人:祁有意,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庚山,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陈银花,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沈阳,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罗林女,女,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华鼎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浙江铭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远大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罗庚山、陈银花、沈阳、罗林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153075.8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已开展如下执行工作:1、查封被执行人陈银花名下位于湖州仁皇山庄17幢503室房产和被执行人沈阳名下位于湖州市江南汽车博览城F-67、F-67-2号房产,但均已设定抵押,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因余额较小未予扣划;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9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曼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