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金双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0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金双(曾用名马金喜),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因本案,2017年1月1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2月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金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宗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金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马金双驾驶一辆“解放”牌轻型货车,沿沪聂线(原318国道)自恩施市崔家坝集镇往鸦鹊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沪聂线1506KM+100M处时,与在该处步行的行人吕某发生碰撞,随后,车辆又与对向行驶的袁某驾驶的鄂Q×××××号面包车发生撞击,造成两车受损,行人吕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金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所驾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且遇雨天未降低车速造成本次事故,马金双承担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马金双通知救护车积极施救。案发后,被告人给被害人吕某近亲属赔偿部分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恩公交认字【2017】第00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人谭某等人的证言;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鄂利锐司鉴【2017】车鉴字第0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金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金双无驾驶资格且明知所驾车辆为报废车而驾驶,本院酌情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施救;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决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金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中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