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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执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宿迁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宿迁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439129832(1-1)。法定代表人:张道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玉琛,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泗县泗城北二环消防大队东300米(赤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江帆,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宿迁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21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确定:“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1月15日之前退还宿迁经济开发区宏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意向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照本调解书确定的时间付款,则承担50000元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775元由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亚非星光5D影城综合体的部分房屋,后在银行、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相关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皖1324民初2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皖1324执3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慧博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