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长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45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长坤,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平和县安厚农场径内作业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褚有志、黄明丽,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长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长坤及其辩护人褚有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8日11时59分许,被告人吴长坤驾驶其实际所有的赣F×××××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24复线从泉州市往南安市石井镇方向行驶,至南安市水头镇明利酒店红绿灯灯控路口路段时,在右转弯的过程中,碰撞到前方同向由何某1驾驶的无牌二轮燃油助力车后部并碾压倒地的何某1,造成何某1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长坤立即停车查看,用其手机拨打120电话呼救、拨打110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后主动向到来的公安人员投案。经南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侦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长坤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1在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吴长坤与被害人何某1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除保险理赔款由被害人何某1亲属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外,被告人吴长坤再赔偿被害人何某1亲属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万元,被害人何某1亲属对被告人吴长坤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2017年5月26日,本院受理被害人何某1亲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后,作出(2017)闽0583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何某1亲属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51488.08元,现该判决尚未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长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2、李某、何某3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其截图,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车辆服务协议书,户籍证明,110、120接警单及归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长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长坤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长坤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除保险理赔款外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吴长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吴长坤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吴长坤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吴长坤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长坤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除保险理赔款外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吴长坤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长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炳南人民陪审员 傅南泽人民陪审员 林复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爱娥速 录 员 黄巧云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