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申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吉俊峰、河南怡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俊峰,河南怡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6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俊峰,女,汉族,1965年6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富强,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慧梅(实习),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怡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汝河小区3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6907695L。法定代表人:耿红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文,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宫,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吉俊峰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怡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昌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终2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吉俊峰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为以“整个小区的供电方式不违反合同约定”、“《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和昌湾景国际开闭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能够证明本案涉电力配套设施工程验收合格”;要求申请再审人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协议变更供用电合同内容;在被申请再审人违约、给申请再审人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仅判决补偿1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2017)豫01民终2431号判决书,重新审理,判令被申请人继续全面履行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自约定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之日止,被申请人按日向申请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怡昌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判决正确,要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供电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回复及说明称,“此检验不代表对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的验收”,但供电公司已对涉案小区进行全面供电,供电公司的供电行为表明涉案小区的供电设施符合供电要求,是对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合格的认可。关于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协议变更供用电合同内容的问题,因供电合同涉及各业主专有部分及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重大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若吉俊峰欲改变电费计量方式,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协商后,同电力公司协议变更供用电合同内容,以实现其诉求,故生效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俊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王培强审判员  徐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