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6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坚固力茂源粘胶剂厂与罗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坚固力茂源粘胶剂厂,罗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640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坚固力茂源粘胶剂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九江烟南工业开发区直路,注册号440682000510633。投资人:张勇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生,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少童,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罗卫东,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佛山市南海坚固力茂源粘胶剂厂诉被告罗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生��庭参加诉讼,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经变更,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8707元及其利息[从2016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营的三水润东弯木厂(经检索,查无“三水润东弯木厂”的登记注册记录)素有生意往来。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被告向原告购买11批胶水,原告依约送货到三水润东弯木厂,被告罗卫东均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收到货物。被告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对剩余货款以各种理由拖欠不付。2016年11月4日,被告在《确认单》上签字并按捺指纹,确认拖欠原告货款84507元。至起诉之日,原告尚未支付上述货款。原告起诉后,被告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合共支付了35800元,尚欠货款48707元。被告没有答辩。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2.工商登记资料查询情况(1份,原件),用以证明三水润东弯木厂未经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该主体无经营资格,被告以该不存在的主体名义向原告购买胶水所应支付的货款应由被告个人承担。3.2016年4月送货单(3份,原件)、2016年4月1日至30日对账单(1份,原件)。4.2016年5月送货单(2份,原件)、2016年5月1日至31日对账单(1份,原件)。5.2016年6月送货单(3份,原件)、2016年6月1日至30日对账单(1份,原件)。6.2016年7月送货单(2份,原件)、2016年7月1日至31日对账单(1份,原件)。7.2016年8月送货单(2份,原件)、2016年8月1日至31日对账单(1份,原件)。证据3-7用以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8.确认单(1份,原件),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的货款共计84507元。被告没有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核,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并采信原告的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以“三水润东弯木厂”的名义向原告购买胶水。2016年11月4日,被告立据确认欠原告货款84507元。此后,被告没有付款致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17年5月22日、2017年5月25日分别向原告支付货款5800元、30000元,合共35800元。现尚欠原告48707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付货款4870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付清该款项并自2016年11月5日(即被告立据之次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卫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8707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坚固力茂源粘胶剂厂;二、被告罗卫东以上列第一项确定的货款48707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5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坚固力茂源粘胶剂厂,本项随上项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6.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卫东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载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祥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