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小菊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菊,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菊,女,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府城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09991260-7。法定代表人贺鹏,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小菊依据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米劳人仲案〔2014〕9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米劳人仲案〔2014〕9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波审 判 员 刘天明人民陪审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