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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西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确认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人民政府,贾龙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07行初63号原告山西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店街2号太原西山林区管护站。法定代表人刘俊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冬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子冬,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新阳街。法定代表人赵艾旺,镇长。委托代理人唐文飞,山西德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贾龙寿。委托代理人贾丽珍。原告山西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确认违法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依职权追加贾龙寿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于法定期限内递交答辩状及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同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冬来、蒋子冬,被告镇政府委托代理人唐文飞,第三人贾龙寿委托代理人贾丽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同盛公司诉称,原告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阳曲村的厂房于2016年9月29日被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政府以“卧虎山快速路”项目建设的需要进行了强拆,被告在强拆时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原告认为被告的强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现诉请法院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卧虎山快速路建设工程拆迁的通告》第三条“整治改造范围内其它建筑按照《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补偿。”及《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系各区人民政府,具体到本案,适格被告应当为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经向原告释明,原告拒绝变更被告为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原告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西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五十元,退还原告山西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 帅人民陪审员  李立萍人民陪审员  岳艳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焦雪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