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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惠珍与王长铸、任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惠珍,王长铸,任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659号原告:林惠珍,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锋妹,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铸,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任华清,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林惠珍与被告王长铸、任���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林惠珍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惠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惠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计1303元,由林惠珍负担。审判员  陈美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丹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