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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宏军与高吉、韩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军,高吉,韩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107号原告:赵宏军,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高吉,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韩莉花,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军诉被告高吉、韩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军撤回对被告高吉、韩莉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艺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