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932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人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与周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永涛,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人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永涛,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人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香港路88号营北村一组。经营者:袁树英,女,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梅,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上诉人周永涛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人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2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本案中,一审法院已经查明袁树英与任才召系合伙关系,故应通知案外人任才召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一审法院遗漏案件当事人,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2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永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钱明芳审判员 庞海涛审判员 梁新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