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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清阳、王鸿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清阳,王鸿裕,洪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沈清阳,男,汉族,1990年3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王鸿裕,男,汉族,1994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洪志林,男,汉族,1995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2民初52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鸿裕、洪志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鸿裕、洪志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鸿裕、洪志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志江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代理审判员  沈 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政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