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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鹏与被告潘庆君、潘伟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潘庆君,潘伟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1106号原告:张鹏,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潘庆君,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潘伟轩,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原告张鹏与被告潘庆君、潘伟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树梅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晨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