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鹏与被告潘庆君、潘伟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潘庆君,潘伟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1106号原告:张鹏,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潘庆君,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潘伟轩,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原告张鹏与被告潘庆君、潘伟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树梅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晨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