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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武昌进与汪朝柱、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昌进,汪朝柱,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642号原告:武昌进,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鲍静,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朝柱,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林志青,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告: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健康东路南侧、向阳路东侧东方新世界19栋821、8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9704365788。法定代表人:马代军,总经理。原告武昌进诉被告汪朝柱、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武昌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昌进提出撤回对被告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是其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昌进撤回对被告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审判员  欧大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