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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娄底市旭日贸易有限公司、阳述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旭日贸易有限公司,阳述辉,杨丽红,娄底市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阳艳,湖南娄底市凯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凯林,彭晓鹏,刘嫦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770号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650。法定代表人:张彦平。被告娄底市旭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钢城东路与仙桥西街交叉处湘中北苑。法定代表人:阳述辉。被告阳述辉,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被告杨丽红,女,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被告娄底市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东侧凯泉湾小区1幢111、211、31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欧阳艳。被告欧阳艳,女,汉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被告湖南娄底市凯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北侧、吉星路东侧(凯泉湾小区1-211室)。法定代表人:刘凯林。被告刘凯林,男,汉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被告彭晓鹏,男,汉族,1967年7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被告刘嫦玲,女,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旭日贸易有限公司、阳述辉、杨丽红、娄底市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阳艳、湖南娄底市凯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凯林、彭晓鹏、刘嫦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刘凯林、欧阳艳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970元,依法免收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鑫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