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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兴鹏与重庆仁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贺仁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朋,重庆仁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贺仁寿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319号原告张兴朋,男,1964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重庆仁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荫平镇七斗街2号。法定代表人贺仁寿,该公司经理。被告贺仁寿,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朋诉被告重庆仁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贺仁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丽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飞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