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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6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覃某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6刑初9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某,男,1976年8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抢夺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2日下午,石某2、石某1、覃某某2(另案处理)等人在覃某某2位于本县某乡某村家中进行赌博。被告人覃某某以谎称称量5万余元人民币重量将钱拿在手中后,趁在场人员不备,抢走赌场5万余元“水钱”后驾驶摩托车逃跑到三江县城。次日,被告人覃某某打电话给其弟弟覃某(另案处理),交代覃某其驾驶的摩托车后备箱内有46000元,让覃某帮忙将自己的摩托车开回某乡某村,用46000元帮忙还其欠下的赌债,覃某与覃某某3(另案处理)开车送覃某某到209国道三江南站路段,让覃某坐车逃离。覃某按照覃某某的吩咐,用46000元“水钱”帮覃某某还债。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覃某某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某乡派出所投案自首。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如下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承认自己以谎称称量赌场5万余元“水钱”而拿走“水钱”的事实,承认自己有罪,但辩称其不懂法律而不知触犯何种犯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2日下午5时许,石某1、石某2、覃某某2、王某,许某某等人在覃某某2位于某乡某村家中开设赌场进行赌博,在覃某某2家二楼的赌博房间里,这些聚赌人员将已经清点好赌博抽头渔利(俗称“水钱”)的51000元放在桌面时,此时在场参与赌博的被告人覃某某以谎称称量这51000元“水钱”的重量为由,将这51000元的“水钱”拿走,趁在场的人员不备和来不及反应,即驾驶摩托车逃跑往三江县城,众人醒悟后四处追查均未追查到覃某某。次日,被告人覃某某打电话给其弟弟覃某,交代覃某其驾驶的摩托车后备箱内有46000元,让覃某帮忙将自己的摩托车开回某乡某村,用46000元帮忙归还其欠下的赌债。覃某与覃某某3开车送覃某某到209国道三江南站路段,让覃某坐车逃离。覃某按照覃某某的吩咐,用46000元“水钱”帮覃某某还债。另查明,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覃某某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某乡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等,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受案、立案和采取的强制措施。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覃某某于1976年8月1日出生,住址是三江侗族自治县某乡某村某屯某号之二,公民身份号码为等内容。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覃某某于2017年1月13日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某乡派出所投案自首。二、证人证言:1、证人石某1、石某2、覃某某2、王某、石某3、石某6的证言均分别证实,2016年3月的一天下午五点多钟,在覃某某2家的二楼赌博清点得了5万多元“水钱”放在桌面时,被覃某某以称量5万多元的“水钱”的重量为由拿走,大家认为是开玩笑还没反应过来,覃某某即把5万多元“水钱”下楼开着摩托车逃跑了,大家醒悟时去追查覃某某,但都没有追查到。2、证人覃某的证言证实,具体时间记不起了,确定是2016年的一天下午,覃某的二哥覃某某在覃某某2的家里赌钱,后来覃某某从覃某某2家的赌场要了几万元“水钱”跑了。是石某1到覃某家找覃某某时讲覃某某拿了赌场的“水钱”覃某才晓得这事。第二天覃某某打电话喊覃某到古宜(三江县县城)要他从赌场拿的钱回家帮他归还之前所欠下的赌债,覃某根据其二哥覃某某的吩咐,与覃某某3来到古宜要了覃某某所给的在赌场拿走的“水钱”后,二人开车送覃某某到209国道三江南站路段,让覃某某坐车逃离。三、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某某供述在2016年3月份的一天,石某1、覃某某2等人在覃某某2家的二楼靠近河边的那间房间赌博,自己也在那里参加赌博,到了下午天要黑的时候,赌博收场,石某1等开赌场的人就清点为“水钱”准备分发“红利”,将50000多元的“水钱”清点完后放在赌博用的桌面上,自己觉得那堆“水钱”挺多,即以称量50000多元“水钱”的重量为由,趁人不备即将“水钱”拿走并驾驶摩托车逃往三江县城,同时辩称自己拿走这些“水钱”有在场的聚赌人员同意。次日,自己电话吩咐覃某到三江县城,将50000多元“水钱”的其中46000元交给覃某帮忙归还其所欠赌债,自己却逃往外地务工的事实经过。四、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石某2、石某1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分别辨认出覃某某就是在2016年3月份的一天在覃某某2家二楼赌场拿走50000多元“水钱”的人以及覃某某2家的赌博现场照片;石某3辨认当天其他的参加赌博的人员等。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称量抽头渔利(俗称“水钱”)的重量为由,趁他人不备,抢走赌博场所“水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某抢走赌场“水钱”辩称有在场人员同意,经查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覃某某抢走赌场“水钱”财物外出务工,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覃某某抢走赌博场所抽头渔利的“水钱”属于非法的财物,应依法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覃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覃某某抢夺赌博场所抽头渔利“水钱”人民币5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贻刚审 判 员  王素平人民陪审员  荣名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顺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