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苑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985号原告:苑某,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被告:谷某,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原告苑某诉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苑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苑某负担。审判员 李继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