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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苑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985号原告:苑某,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被告:谷某,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原告苑某诉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苑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苑某负担。审判员  李继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