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574号原告:袁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6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杨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6月1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袁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员 何小宁人民陪审员 唐世均人民陪审员 陈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蒲春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