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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彩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刘彩友,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安路222号,组织机构代码57734960-2。负责人:来盛法,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彩友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