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5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史惠明与上海跃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港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惠明,上海跃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港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5242号原告:史惠明,男,194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跃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朱永强,职务不详。被告:宁波港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宁波港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李恒颂,董事长。原告史惠明诉被告上海跃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港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史惠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史惠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惠明撤诉。审 判 长 王嘉骏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