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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刑更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曾赵飞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47号罪犯曾赵飞,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10年2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库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曾赵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罪犯曾赵飞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余刑至2023年10月19日止。于2010年4月14日送沙雅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阿中刑减字第117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000元不变;2014年12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阿中刑减字第130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000元不变;余刑至2022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曾赵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曾赵飞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受阿克苏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检察员汤建钢出庭履行职务并依法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受沙雅监狱监狱长的指派刑罚执行科张立鹏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赵飞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8月17日、2016年7月25日、2017年2月6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4年12月15日、2015年4月16日、2015年8月20日、2016年1月15日、2016年5月16日、2016年8月8日、2016年11月10日、2017年3月13日获得季度表扬八次的行政奖励。罪犯曾赵飞未履行交付罚金及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六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曾赵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赵飞准予减刑六个月(余刑至二0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史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馨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