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先锋地产有限公司与吴家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先锋地产有限公司,吴家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930号原告:河南先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157号26号楼17层1704号。法定代表人丁岚,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盼盼,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家驹,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男,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先锋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家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先锋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先锋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先锋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河南先锋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要忻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