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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琴响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琴响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6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琴响,女,1992年7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磐安县,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磐安县。因赌博于2016年8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琴响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琴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陈琴响在义乌市北苑街道建设三村10栋5号租房开设“按摩店”容留违法行为人卖淫,并与违法行为人约定:每卖淫一人次上交50元、80元不等的费用作为台费。2017年2月9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周某与柯某(均已行政处罚)在该店内发生性关系一次;当天晚上21时许,彭某与违法行为人于某(均已行政处罚)正在该店内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双方谈妥的嫖资人民币200元未及支付;当天晚上21时许,吴某与违法行为人刘某(均已行政处罚)正在该店内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双方谈妥的嫖资人民币200元未及支付。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陈琴响向义乌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琴响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于某、彭某、周某、柯某、刘某、吴某、龚某、胡某的证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租房协议,超声检查报告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陈琴响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琴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琴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琴响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