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洪国、白兵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国,白兵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94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国,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被执行人白兵委,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236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兵委银行存款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志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