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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洪国、白兵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国,白兵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94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国,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被执行人白兵委,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236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兵委银行存款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志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