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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长英与涂玉芳、吴岳兵、涂燕、吴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英,涂玉芳,吴岳兵,涂燕,吴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68号申请人周长英,女,生于1983年9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涂玉芳,女,生于1947年4月13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吴岳兵,女,生于1968年6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涂燕,女,生于1971年5月2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吴娓,女,生于1974年3月27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周长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涂玉芳、吴岳兵、涂燕、吴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长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安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相立凯审判员  魏光平审判员  曾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