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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91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建锋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91刑初49号公诉机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建锋,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横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建锋犯偷越边境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莹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建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建锋在一名陌生男子的安排下,从珠海唐家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郭建锋在澳门南湾大马路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6月18日被遣返回珠海,当天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13年6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建锋从珠海市横琴附近一处海边游泳偷越边境到澳门。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郭建锋在澳门新濠峰门口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7月22日被遣返回珠海,当天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17年1月25日晚上23时50分许,被告人郭建锋从珠海一处不知名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2017年3月2日,被告人郭建锋在澳门假日酒店附近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3月4日被遣返回珠海。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建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审查经过,澳门治安警察局的遣返人员名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无犯罪记录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郭建锋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且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建锋故意违反国家边境管理制度,偷越边境三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建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建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郭建锋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建锋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美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文思书 记 员 纪畅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