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毕守宁、毕经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守宁,毕经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毕守宁,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毕经济,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4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毕经济的银行存款余额2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殿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