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428倪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428号被执行人:倪卫,男,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倪卫罚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张刑二初字第012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倪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倪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倪卫银行账户无存款,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倪卫至今尚未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鉴于被执行人倪卫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倪卫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刑二初字第0128号刑事判决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倪卫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