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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朝霞、范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朝霞,范忠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036号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琬弋,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其云,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蓉,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袁朝霞,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范忠伟,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培行公司)与被告袁朝霞、范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斯培行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袁朝霞、范忠伟费已缴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斯培行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凌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