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恢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华平、谢志强与被执行人曾昊、曾建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强,袁华平,曾昊,曾建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恢338号申请执行人谢志强。申请执行人袁华平。被执行人曾昊。被执行人曾建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华平、谢志强与被执行人曾昊、曾建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将被执行人曾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卿瑞山代理审判员 段丁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阳秀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