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申请张子华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张子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特2号申请人: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山路。法定代表人:周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卫锋,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230号。负责人:艾建文,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卫锋,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子华,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恒,荆州市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子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称,一、本案属虚假诉讼,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张子华刻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事实,仲裁裁决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二、亚亨公司与张子华没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仲裁协议,亚亨荆州分公司与张子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仲裁约定对亚亨公司没有约束力,仲裁委予以受理并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三、本案仲裁中,独任仲裁员在亚亨荆州分公司提起了仲裁反请求后,仍适用独任仲裁程序严重违法;四、荆州仲裁委员会在该案仲裁期间,未依法向湖北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仲裁开庭通知书、仲裁裁决书等文书,文书均系案外人签收。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荆州仲裁委员会(2016)荆仲字第41号裁决书。被申请人张子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8日,荆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荆仲字第41号裁决:一、被申请人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协助申请人张子华办理“凯丽华庭”小区1幢1单元302号房屋的登记备案手续。二、被申请人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收到之次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子华支付违约金(从2015年8月31日起至“凯丽华庭”小区1幢1单元302号房屋实际交付时止,以已交房价款37.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驳回被申请人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的仲裁反请求。2015年7月16日,张子华与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不成,提交荆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荆州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16年7月15日、2016年9月1日、2016年11月24日三次开庭前,向湖北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地点邮寄送达了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名册、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于2017年3月8日向湖北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地点邮寄送达了仲裁裁决书。双方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湖北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负责人艾建文涉嫌犯罪不是同一法律事实,本案与艾建文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列为仲裁被申请人并无不当,荆州仲裁委受理此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荆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反请求的提出并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荆州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符合《荆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根据《荆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当事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邮寄至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即视为已经送达。经查明,荆州仲裁委员会向湖北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地点邮寄送达了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名册、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裁决书等文书,符合《荆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均未违反法定程序。此外,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综上,申请人的理由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 莉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