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与王亚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王亚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2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234号。负责人:李新涛,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新,系该行员工。被告:王亚东,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诉被告王亚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静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明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