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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冯尚伟与安康市润发春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尚伟,安康市润发春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冯尚伟,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石梯乡。被执行人安康市润发春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滨区都市花园。法定代表人马刚,经理。原告冯尚伟诉被告安康市润发春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90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安康市润发春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冯尚伟工资款14875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冯尚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尚伟于2017年6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院(2016)陕090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陕0902执3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周审 判 员  张 欣代理审判员  陈小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涂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