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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于瑞波与于福祥、张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瑞波,于福祥,张彦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329号申请执行人于瑞波。申请执行人于福祥。被执行人张彦花。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2029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