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于瑞波与于福祥、张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瑞波,于福祥,张彦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329号申请执行人于瑞波。申请执行人于福祥。被执行人张彦花。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2029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