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205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宁夏弘亿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宁夏弘亿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5民初1011号原告:兰某某,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回族,无业人员。被告:宁夏弘亿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康晨一品。法定代表人:贺杰,宁夏弘亿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宁夏弘亿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兰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京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