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冯付魁与刘苏利、邢台程源货运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付魁,刘苏利,邢台程源货运车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1064号原告:冯付魁,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委托代理人:温玉山,邢台县邢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苏利,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被告:邢台程源货运车队,住所地邢台县晏家屯镇辛庄村村西。法定代表人:范义云,该车队投资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泉北东大街385号紫金泉综合市场1号楼4层东。负责人:魏艳菊,该公司负责人。冯付魁与刘苏利、邢台程源货运车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冯付魁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付魁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冯付魁负担。审判员 胡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书记员 闫裕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