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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冯某某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319号申请人:杨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0日,住陕西省凤翔县。被申请人: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5日,住陕西省岐山县。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32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冯某某银行存款8115元,申请人现已领取案件款8065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3232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