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玉明与青岛鑫汇达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明,青岛鑫汇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明。被执行人:青岛鑫汇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明与被执行人青岛鑫汇达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2016)辽0103执72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 江执行员 张朝阳执行员 穆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