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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莫锦全与莫炯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锦全,莫炯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931号之一原告:莫锦全。委托代理人:杨扬,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梦颖,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莫炯凡。本院在审理原告莫锦全诉被告莫炯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锦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锦全撤回对被告莫炯凡的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为人民币4499元,由原告莫锦全负担。审审判员  林雄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邝中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