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莫锦全与莫炯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锦全,莫炯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931号之一原告:莫锦全。委托代理人:杨扬,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梦颖,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莫炯凡。本院在审理原告莫锦全诉被告莫炯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锦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锦全撤回对被告莫炯凡的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为人民币4499元,由原告莫锦全负担。审审判员 林雄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邝中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