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褚建国与被执行人交城县微利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郭效彪、张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建国,交城县微利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郭效彪,张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1号申请执行人褚建国,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交城县微利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郭效彪,系该事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效彪,男,1976年1月14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张效斌,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褚建国与交城县微利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郭效彪、张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效彪、张效斌无财产可供执行,交城县微利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晓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