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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崔英华、李宝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英华,李宝正,李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5号申请执行人:崔英华,女,1955年12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平度市,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李宝正,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李会荣,女,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崔英华与李宝正、李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人借款375680元及利息3038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4808元。本院2017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2017年02月0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01月16日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公安部车辆、证券、不动产等,查询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0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崔树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