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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贾社国、周艳春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豫1303执1265号贾社国、周艳春:申请执行人贾社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完毕,执行金额8211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