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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4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4404连云港清新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葛昌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清新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葛昌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404号原告:连云港清新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8号深港商业总汇1幢11号铺。法定代表人:张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昌波,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连云港清新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昌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连云港清新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清新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清新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连云港清新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柏峥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