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邹思琴诉被告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思琴,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457号原告:邹思琴,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江,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邹思琴诉被告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邹思琴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邹思琴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