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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赤黑牛黑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黑牛黑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01刑初296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赤黑牛黑,男,生于1985年3月7日,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人,小学文化,村民,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赤黑牛黑犯抢夺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萍、王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赤黑牛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赤黑牛黑逛至西昌市长安路,进入位于长安路欧典嘉园旁的0PP0手机销售店内,以购买手机为名,要求购买手机。售货员梁某为其推荐一部玫瑰色0PP0牌A59M手机,梁某将该手机交给被告人赤黑牛黑试用,被告人赤黑牛黑趁梁某转身取充电器时将该手机带出店外逃离。梁某追出店外未抓到被告人赤黑牛黑,便电话报警。公安民警于2017年2月8日11时许在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长安分院公交站台将准备销赃的被告人赤黑牛黑抓获,并当场从其上衣内包内搜出抢夺的玫瑰色0PP0牌A59M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62元。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勘验搜查、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赤黑牛黑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诉请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赤黑牛黑对指控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赤黑牛黑逛至西昌市长安路,进入位于长安路欧典嘉园旁的0PP0手机销售店内,要求购买手机。售货员梁某为其推荐一部玫瑰色0PP0牌A59M手机,梁某将该手机交给被告人赤黑牛黑试用,赤黑牛黑趁梁某转身取充电器时将该手机带出店外逃离。梁某追出店外未抓到被告人赤黑牛黑,便打电话报警。2017年2月8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长安分院公交站台将准备销赃的被告人赤黑牛黑抓获,并当场从其上衣内包内查获抢夺的玫瑰色0PP0牌A59M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62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表证实了:案发后手机销售人员梁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后予以立案。2、抓获经过证实了:2017年2月8日,公安民警通过侦查手段在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的公交站台将被告人赤黑牛黑抓获,经讯问,被告人赤黑牛黑对抢夺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了:案发当天有个彝族男子来梁某所在的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名,要求购买手机。当梁某将一款0PP0牌A59M手机拿给这名彝族男子的时候,这名彝族男子拿着手机就跑了。4、辨认笔录证实了梁某通过辨认指认了案发当天就是被告人赤黑牛黑来自己的店里购买手机,之后将手机抢夺了就跑。5、搜查笔录证实了案发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赤黑牛黑身上查获其抢夺的0PP0牌A59M手机。6、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赤黑牛黑抢夺的0PP0牌A59M手机并返还给梁某。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证实了:案发地点位于本市长安路欧典嘉园旁的0PP0手机销售店,经被告人赤黑牛黑当庭辨认无异议。8、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抢夺的0PP0牌A59M手机价值人民币1362元。8、被告人赤黑牛黑的供述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9、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赤黑牛黑的基本情况。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相互联系,互为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本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赤黑牛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起诉有据,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告人赤黑牛黑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赤黑牛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淑 梅审 判 员 江  涛人民陪审员 赤黑挖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